國立清華大學通識課程自主學習辦法

108年06月03日107學年度第8次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06月12日107學年度第6次清華學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108年6月17日107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構以學生為本位之學習導向,創造多元、彈性與跨領域學習環境,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跨域探索及終身學習之能力,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通識課程自主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學習,係指由學生自主提出學習計劃書,經相關領域教師輔導,完成所規劃之學習計劃並提交成果報告,經審核通過授予通識選修課程學分(不屬三門九類)。

學生所提自主學習計畫,參考以下條件,經過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之審核,取得修課資格。
一、 以專題實作為主,有明確實作主題。
二、 具有跨領域學習性質。
三、 具有強烈動機以及完成計畫所需能力。
四、 有教師(含書院導師)擔任指導者。
五、 以人文省思為主,有明確通識涵義作主題。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自主學習實施期間自一年級下學期起至四年級下學期結束止。學習時程以一學期為原則,並應於實施學期的前一學期、配合通識中心公告受理日期,依本辦法提出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書。每位學生申請次數以 3次為上限。
第四條 本中心提供自主學習相關諮詢與指導與輔導教師之引介。有關指導與輔導教師之資格與任務,本中心另以要點訂之。
第五條 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應闡明自主學習之實施方式、人數、學習領域、學分數、預期成果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相關領域指導與輔導教師同意後,送交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於次學期實施之。相關審核作業標準與流程,本中心另以要點訂之。
第六條 學生自主學習,應經相關領域指導與輔導教師指導,完成所規劃之學習歷程並提交成果報告。自主學習成果報告,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授予學分。每位學生每次申請以2學分為上限,並得認抵本校通識選修學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清華學院課程委員會審議,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配合國立清華大學通識課程自主學習辦法,另訂定三點作業要點如下:

第一點 通識課程自主學習申請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一、 計畫書能明確表達「學習」的意涵,以及「自主」的設計。除學生自行構思計內容外,教師也可提供計畫建議,鼓勵學生選擇參與。
二、 計畫書可包含下列項目:主題、學習目標、自主學習之必要性、學習方式與內容、實行時程表、預期成果、輔導教師評估意見、輔導機制、參考書目等。
三、 學生所採行的學習方式非單一面向,能具有多元性與多樣化的安排。可參考的學習方式有:實作、實習、訪調、踏查、活動、讀書、講座、工作坊、線上課程等。
四、 學生能說明該計畫採行自主學習之必要性。例如說明:(1)該計畫與目前校內哪些既有的專業或通識課程具有相關性;(2)是否修習過這些既有的相關課程;(3)自主學習如何延伸擴充上述既有課程。
五、 學生能說明指導教師的輔導內涵。例如說明:(1)指導教師與該計畫的專業相關性;(2)邀請指導教師撰寫該計畫的評估意見;(3)列出與指導教師進行培訓或討論的方式、頻率等。
六、 學習成果之評分標準,宜採多元評量的方式;可依據該自主學習的特性由學生與指導教師共同商量提出學習成果之評分標準。
七、 優先鼓勵問題解決和創新實踐類型的申請計畫,包含:(1)校園改善;(2)在地連結;(3)產業創新。
八、 其他有利於申請的文件。
第二點 通識課程自主學習成果評量審核作業要點
一、 成果報告匯集成一份「學習檔案」,可參考的形式包含:文件、相片、影音、表演、展覽、設計成品等。
二、 學習檔案可包含下列內容。
1. 過程性紀錄:學習過程的品質與數量。參考項目如下:
(1) 個人每次的學習紀錄。
(2) 針對學習紀錄所進行的反思與心得。
(3) 執行與計畫兩者之間的變化程度。
(4) 與輔導教師討論的紀錄。
(5) 小組討論的紀錄。
2. 總結性成果:達成目標的學習成果,須配合相關的成果展示或發表。
(1) 經過整理且可發表的一份動態或靜態學習成果。
(2) 不論動態或靜態,須進行口頭報告。
三、 學分數之認抵由指導教師與輔導教師認定,送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核。
第三點 通識課程自主學習指導教師與輔導教師設置要點
一、 指導教師須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
二、 指導教師可由校內其他專業系所教師、兼任教師、外校教師、業界教師等擔任。除學生自選指導教師外,中心須提供相關輔導教師參與。
三、 指導教師應協同輔導教師共同訂立輔導計畫,詳列每週輔導時數與方式,並做成輔導紀錄供通識中心備查。
四、 學生提出期初「計畫申請」和期末「結果評量」時,指導教師與輔導教師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請通識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五、 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須中途更換指導教師,須經由通識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六、 指導教師之學分數認可及酬勞費用
(一) 本校專任教師指導學分數以認可每學期2學分為原則,如申請提高指導學分總數,以專案簽請教務長同意。
(二) 校外指導教師不認抵學分數,每門課比照本校研究生論文指導費之標 準給予指導酬勞。
七、 輔導教師比照本校研究生論文口試費之標準給予輔導酬勞。